苏州市工商管理硕士科技创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苏州市工商管理硕士科技创新协会,对外英文名称SUZHOU MBA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苏州地区拥有工商管理硕士(以下简称MBA)学历学位或学习经历的个人及致力于工商管理科技创新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科技创新与创业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建设。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城际路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团结工商管理硕士科技和管理人才开展科技与创新学术交流活动,举办科技创新论坛和展会,组织产学研对接和科技成果转化;宣传政府有关科技引进、创业创新、产学研对接和科技成果转换科技政策;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商管理科技图书、期刊等出版任务;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工商管理硕士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专业资格互认等政府职能;提供重大科技决策和技术咨询建言献策服务,建设中国特色的工商管理科技创新智库;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高校管理教育课程评估和规划,开展管理科学教育专业认证;开展会员间活动,发现并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需具有相关MBA的学位证书或者学习证明;
(四)单位会员需拥有MBA教育背景高管人才;
(五)无不良信誉、信用和违法记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一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会员登记表、身份证或者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MBA教育或培训的证明原件与复印(扫描)件(培训经历原则要求有一年以上),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代表还需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相片;
2、非MBA需要补充有关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奖励证书、成果业绩以及其它有助于评价的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按照章程缴纳会费
(六)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参与讨论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并提出有利于本会发展的各项建设性意见;
(六)有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成员实行监督、提出批评。对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检举、控告或罢免意见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严格遵守本会会员之间联合对外签订的协议,不得做损害研究会和会员的声誉和利益的事。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70 %。
经理事长或者7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情况特殊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最高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二十六条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者授权机构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1-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及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四十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2022年 10月15日经第1届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